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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江西科技学院到课率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9日 20:19  作者:  来源:

为了准确了解我校学生学习状况,促进学校良好教风、学风的形成,不断提高课堂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到课率检查方式

各教学单位自查和教务处抽查相结合。

第二条 到课率计算办法

到课率=(实到人数+请假人数)/应到人数×100%

其中:

实到人数指教务处或教学单位清点人数时的实际到课学生数;

请假人数指按照《江西科技学院学生请假规定》办理了正式请假手续的学生数;

应到人数指减去了休学学生数的在校在籍学生数。

第三条 到课率人数基数的核定

(一)教务处抽查数据

教务处到课率抽查数据中,下列情况均可计入请假人数:

1.经本学院同意和教务处批准后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

2.参加驾校的驾驶培训,持驾校的培训通知单并获本学院批准的学生;

3.请假7天以上(含7天),办理正式请假手续,经本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和分管校长批准的学生;

4.参与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经本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和分管校长批准的学生;

5.学期初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到校注册,应按自动退学处理但学校尚未正式下文的学生。

(二)教学单位自查数据

各教学单位到课率自查数据中,凡办理了各类正式请假手续的学生数均可计入请假人数。

 第四条 到课率等级评定 

层次类型

学生类别

优秀(%)

合格(%)

不达标(%)

折算系数(V)

统招本科(A)

新 生(A1)

96

86-95

86以下

1.00(Va1)

老生(非毕业班)(A2)

92

82-91

82以下

1.04(Va2)

统招专科(B)

新 生(B1)

93

83-92

83以下

1.03(Vb1)

老生(非毕业班)(B2)

90

80-89

80以下

1.07(Vb2)

注:各学院到课率考核按各年级各类型到课率的平均值(R)进行考核,教师、班导存在跨类型的也按照到课率的平均值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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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到课率检查流程及要求              
         
(一)教学单位自查
    1.任课教师根据所授班级实际到课人数和班级纪检委员当堂提供的请假和旷课学生名单,如实填写“学院班级到课率记录表”(以下简称“到课率记录表”),并做好平时成绩考勤栏的记载;

2.班级纪检委员每天将当日的“到课率记录表”和旷课学生名单交至本班班导;

3.班导每天汇总“到课率记录表”,签字确认后交学工秘书;每周对本班旷课学生名单进行统计汇总,并及时将旷课节次达到违纪处理的学生名单报至学工秘书;

4.学工秘书每天汇总整理本学院“到课率记录表”,并录入到课率系统,不得漏录、少录、错录;

5.各学院根据《江西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每月对旷课节次达到违纪处理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报学工处下文通报。通报文件需在校内张贴公示,并报教务处备案;

6.自查到课率请假人数由学院负责核算,并将请假条存档备查;

7.课程归属单位负责对所承担课程任课教师的课堂到课率检查和管理;

8.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做好检查结果的分析工作。针对迟到、早退、旷课等现象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问题严重的,要及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针对课堂教学效果不佳或教师、班导工作责任心不强等现象,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关措施。

(二)教务处抽查

1.教务处组织成立若干个到课率抽查小组,负责对各教学单位到课率的抽查工作;

2. 抽查小组每周对各教学单位到课率和各班级旷课学生名单统计及上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月初对各学院旷课违纪学生处理、通报、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3.抽查小组对免检单位、班级和教师适当降低抽查密度;

4.教务处每周对到课率抽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在教学例会上进行通报;

5.对于到课率不达标的教学单位、班级、教师,抽查小组将加大抽查频率,进行跟踪追查。

第六条 到课率检查督促工作责任人

(一)课堂到课率责任人分别为任课老师和课程归属单位负责人;

(二)班级学生到课率和晚自习出勤率责任人为班导;

(三)学院课堂到课率(含晚自习出勤率)责任人为学院院长、学工副院长、教学副院长;学院到课率数据录入、核对工作责任人为学工秘书;

(四)各教学部(中心)课堂到课率责任人为教学部(中心)主任。

第七条 奖罚措施

教务处抽查数据直接与到课率各级相关责任人绩效工资、课时津贴、年终考核、评优评先及职称评定等挂钩,同时对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相关责任人参照计分办法计负分。

(一)各教学单位、班级、课堂到课率达到优秀标准的,对相关教学单位、班导、任课教师进行教学例会通报表扬;

(二)各教学单位周平均到课率不达标的,相关责任人记负1分;

(三)课堂或班级每节次到课率不达标的,相关教师、班导记负1分,一周内不累计扣分;

(四)学院、班导未及时对旷课节次达到违纪处理标准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意见未张贴公示的,每抽查到一次相关责任人记负1分;

(五)每学期到课率存在6次及6次以上不达标的班级班导、任课老师,不参与本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年终考核定为基本合格;

(六)教务处抽查到的班级到课率与学院自查到课率差异值超过15%的班级,必须给出情况说明,并给相关班导记负1分;

(七)学生到课率、课堂纪律遵守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组织发展、奖(助)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4月正式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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