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简介
学院介绍
学院荣誉
制度建设
本科专业
专科专业
新闻动态
学院新闻
学院通知
人才培养
教学活动
教学通知
精品课程
实验室建设
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学科建设
科研新闻
科研成果
科学研究
学生工作
学生党建
学生管理
优秀毕业生
学生活动
下载中心
产教融合
校企合作
实践教学
订单教育
行业学院
创新创业
科创竞赛
学生创新
学生创业
招生就业
招生工作
就业工作
招生就业
技术趋势
审核评估
中英双学位
项目简介
育人目标
育人构架
产教融合
师资团队
培养方案
质量监控
新一代技术信息中心
中心简介
实践教学
技术趋势
实验室简介
实验室建设
实验室安全
大数据实验平台
学生工作
学生党建
学生管理
优秀毕业生
学生活动
资助育人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管理
>> 正文
【学生管理】江西科技学院关于学生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9日 09:05 作者: 来源:
一、学生平安保险的规定
(一)投保对象:在籍的本校学生。
(二) 投保金额:每学年交费
20元,保险金额按保险有关条款规定给付。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发生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亡或残疾的,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亡或因疾病身亡的,按保险金额给付身亡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到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听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的残疾保险金。
(四)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给付保险责任终止。
(五)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性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等高风险运动;
11.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2. 立本合同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疾病;
13.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14.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判乱。
(六) 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小时止;
2.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但每一次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22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七)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公司。
(八) 保险金的申请
1.被保险人身亡,由身亡保险金收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⑴ 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⑵ 收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⑶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⑷ 有关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⑸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或土葬证明;
⑹ 收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其他证明和资料。
2.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⑴ 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⑵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⑶ 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⑷ 有关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⑸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其他证明和资料;
⑹ 如被保险人委托他人办理给付申请,受托人应提供委托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二、
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规定
(一) 投保对象:在籍的本校学生,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 投保金额:每学年交费
18元,保险金额按保险有关条款规定给付。
(三)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保险公司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检查费(每次事故的门、急诊检查费以
300元为限)、治疗费、手术费、药费,保险公司对一次事故中50元以内(含50元)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一次事故中5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9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死亡或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及主险合同列名的“责任免除”事项;
2.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3.被保险人的床位费、体检、疗养、康复治疗费及妊娠、流产及分娩;
4.用于矫形、整容、美容或修复、心理咨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的费用;
5.被保险人在非合同规定或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
6.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
7.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五)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最高为
7000元,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3.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六) 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领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应由被保险人为申请人,在意外医疗结束后
30日内,填写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⑴ 保险单及学校证明;
⑵ 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检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⑶ 转院治疗者须提供转院证明;
⑷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其他证明和资料。
2.如被保险人委托他人办理给付申请,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
(一) 投保对象: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 投保金额:每学年交费
12元,保险金额按保险有关条款规定给付;
(三)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续保者不受本款三十日等待期的限制)罹患疾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⑴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⑵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条款第一项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可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三十日止。
⑶ 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四) 责任免除
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1.主险合同无效;
2.保险单签发前已发生的并且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未如实告知的疾病,以及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发生的疾病(续保除外);
3.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
4.主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如发生以上情形,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按约定退还其未满保险费,但发生本条第三款情形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与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一致。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期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六)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最高为
10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未缴清前,保险合同不生效。
(七)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八) 保险金的申请
1.被保险人发生治疗的,应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⑴ 保险单正本;
⑵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⑶ 县级以上(含县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查及其它诊断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住院医疗费用结帐明细清单等;
⑷ 转院治疗者须提供转出医院的转院证明;
⑸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2.如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3.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二项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实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赂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4.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二项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5
.被险人对保险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九) 适用主险合同
有关“如实告知”、“保险事故通知”、“地址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争议处理”事项,适用主险合同对应条款。
(十)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要求解除主险合同并经保险人同意的,本合同自动终止,保险人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不得要求单独解除本合同。
(十一) 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
本合同中的医疗费用保险适用被偿原则,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十二) 其他事项
1.保险人须在县级以上(含县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诊病人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须转入县级以上(含县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2.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的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十三) 释义
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实际住院天数: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实际住院治疗的累计天数,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天数。
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含)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的,视为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后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为新投保。
疾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被次罹患的疾病。
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即将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分成不同的部分,根据不同部分的给付比例标准计算给付金额。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
[1-(保单已生效天数/365)]×(1-20%),生效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注:以上保险条款如有更改或未尽事宜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同类保险最新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