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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江西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9日 09:58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不服、及对学士学位审定结果有异议者,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要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成立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九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由主管院领导及学工处、教务处、信访办、团委、学生所在系的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任主任,信访办主任担任副主任,副主任兼任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一般设在信访办,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及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申诉、及对学士学位审定结果有异议者,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
第八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是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信访办)。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构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1.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2.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3.超出申诉范围或与申诉主体不符的不受理。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起申诉的,学校原处理决定暂缓执行。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机构在决定受理学生申诉书后,应及时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时,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
1)原处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决定。
(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
其中涉及开除学籍处分、退学和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涉及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申诉返回江西蓝天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处理,其他违纪处分退回原审批单位重新研究。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的,学校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从处分、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或同一内容第二次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
(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
3)询问听证参加人。
(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
6)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秩序进行:
(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
2)作出处理或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负责主持作出对申诉意见的复查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非统招学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