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士学位授予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的组织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委员若干人,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和充实。学位委员会成员名单报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学位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7人,主任由校学位委员会成员担任。名单由各学院提名,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审查通过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作出撤销有关学生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各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院学位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
(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
(三)研究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
(四)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遇有重大事件需做出决策,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有关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的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并向下次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进行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任务,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相关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毕业时不得授予学士学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者除外)。
(一)在校学习期间,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非本条第(一)款的原因,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或一次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学习成绩达不到下列要求者:
1.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或重修才及格的课程(不含大学英语课程)学分累计不超过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毕业最低总学分(含实践教学环节)的20%;
2.外语成绩:
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可以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或学校单独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外语专业学生,相应专业的全国高校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或学校单独组织的相应专业的外语专业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
(四)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校评定委员会评定之前,可以对授予学士学位资格提出复议申请。
(一)因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若其后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其他方面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1. 毕业时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
2. 有突出表现,被授予校级三好学生标兵或校级以上(不含院级)三好学生者;
(二)因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第1点、第2点的规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其他方面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1.在相关专业领域取得了突出的学术成就或有优异表现的毕业生;
2.在校期间,参加全国科技、文艺、体育竞赛或经校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竞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3. 毕业时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
4. 毕业后参军,或去边疆、边远或国家确认的贫困地区或艰苦行业工作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与初审
(一)个人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院评审委员会初审。各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逐个审核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实习鉴定和综合考评等相关材料,提出本学院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同时还要提交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和不符原因,由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提交校学位办。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凡未经院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名单,校学位委员会不予审议。
第十四条 审核与复核
(一)部门审核。校学位办将各学院提交的名单送教务处及学工处审核,教务处按本细则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要求审核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籍和成绩;学工处按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要求,审核其表现和受处分情况。由教务处、学工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学校学位办;
(二)校学位办复核。校学位办复核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并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定与公示
(一)学校审定。校学位委员会对校学位办提交的学生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学校公示。校学位办公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期为三天。
第十六条 签发与上报备案
(一)签发学位证。校学位委员会主任签发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
(二)上报备案。校学位办将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上报省学位办备案。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提出复议申请者,在校学位委员会评定之前,由本人向原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初审、教务处和学工处审核后,送校学位办,由校学位办汇总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已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其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舞弊作伪,经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复审,教务处、学工处审核,校学位办复核,校学位委员会审定,撤销其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九条 凡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在学校公示期内,可向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报校学位委员会复审,并形成处理决定。校学位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由校学位办转交报告者。
第六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办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非我校学籍管理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应由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我校学位委员会同意后,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成人(自学考试)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江西省学位委员会颁发的《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赣学位〔2009〕1号)的要求另行制定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