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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江西科技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7日 20:15  作者:  来源:

为规范我校学生课程重修的管理,便于课程重修的组织和实施,根据《江西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赣教财字[2012]87号)和《江西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修原则
1.凡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因平时成绩不及格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者;
(2)凡考试作弊、违纪、缺考者;
(3)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2.通识选修课如不合格者可以办理重修,也可以申请放弃成绩,改选其它通识选修课程。
3.对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修。
第二条 重修方式
1.组班重修: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30人以上,由教务处组织,开课单位实施,做好课程重修班的相关工作,课程重修班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上课,学时数为教学计划中该课程规定学时的50%左右。
2.跟班重修:对重修人数达不到组班重修条件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已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编入相邻年级同门课程所在班级听课,跟班重修时间原则上为下一学年相同学期。
3.自学加辅导重修:重修课程与开课学期所选其它课程发生时间冲突或受学年限制等原因而不能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学习的学生可办理自学加辅导重修。凡经批准自学加辅导重修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以取得教师的指导,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并且完成平时作业,参加平时成绩考核和课程结束考核。申请自学加辅导重修的学生必须与低年级同时、同卷考试。
4.插班与自学加辅导相结合重修:重修课程上课时间若与其该学期正常上课时间存在部分冲突的学生可申请跟班与自学加辅导相结合的重修方式。重修学生必须与低年级同时、同卷考试。
5.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不合格)者,其重修课程由开课单位具体安排,教务处协调。
第三条 办理程序
1.每学期期末,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公布该学期所有课程考核成绩。
2.学期开学第8周前,各学院公布下学期需重修的课程名称、学分并通知参加重修的学生。
3.学期开学第8—9周,需重修的学生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报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申请重修且学院已审核同意重修的学生须网上交纳重修课程费用。
4.学期开学10—11周,教务处根据重修人数确定学生的重修方式,并将重修学生名单送达相关教学单位,组班重修的学生由相关教学单位进行组班。
5.教务处向重修学生下达重修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留存,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重修学生,一份教务处留存。
6.开课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安排,落实任课教师并通知其做好上课准备工作。
7.未办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得重修,擅自重修者不能参加重修考核。
8.毕业学期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含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和累计到毕业学期仍未重修的课程,不予在学制年限内重修。
第四条 考试组织
1.组班重修和自学加辅导重修的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2.毕业班学生如不能参加重修,离校时只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之内,可申请参加重修,经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五条 重修次数与重修缓考规定
1.对于不及格的同一门必修课程,在校期间学校给予两次重修机会。
2.只要学校为某一课程提供了重修机会,学生无故未重修者,均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机会。如因特殊原因确不能参加该次重修考试者,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3.经批准同意缓考的课程在最临近的一次重修考试时间内进行,届时不参加者按缺考论处。
第六条 成绩记载
1.因考核不合格获准重修者,重修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
2.因被取消考核资格、缺考、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获准重修者,重修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重修成绩只记载60分或及格,并标注“重修”字样。
3.因对自己成绩不满意获准重修者,在两次成绩(重修成绩和原成绩)中择高分(等级)记载。
4.重修成绩填写在学生原所在班级。第二次及以后重修合格者成绩一律以60分或及格记,成绩报送办法与其他课程相同。
第七条  重修收费及管理
1.重修课程收费原则及收费标准
(1)重修课程每学分收费标准:本科100元/学分,专科80元/学分。
(2)每门重修课程收费标准:课程重修费=每学分学费×该重修课程学分。
2.课程重修费用支出原则及支出标准
课程重修费原则上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教学工作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成本支出。
重修课程如达到重修班开班条件的,集中开班上课;重修课程如未达到重修班开班条件而又符合教师辅导条件的,可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进行集中辅导,工作量按每辅导2人折合1学时计算。课时津贴标准参照我校标准课时津贴适当上浮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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